为什么说同理心(共情)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特征呢,人之所以能理解”意义“、”价值“、”道德“、以及能够讨论这些问题,其实都建立在同理心的基础上。当我们在镜子里看到自己的时候,其前提就是我们必须首先明白镜子里有个“人”,随后才是这个人是“我”。如果我们首先不能识别一个社会概念(人),我们就无法识别一个个体概念(我)。所以识别个体概念的前提,就是“我”有同理心,懂得别人和我都是“人”。所以,“自我”并不是一个内化概念,并不是一个本能概念,而是一个能够理解他人,才能成立的概念。如果我们希望自己有着健全的人格,有着稳定的道德理念,懂得与人协作,并且可以去有意识的理解乃至研究“客观”(第三人称)的外在世界,我们就必须拥有同理心。在反社会人格中,我们经常发现同理心的薄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罪犯不是“邪恶”,而是缺乏健全的自我和有意识的对自身的“省察”。他们很容易把“他者”看成与自己完全不同的“东西”,以至于对他人的伤害在他们看来,与肢解一块石头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到底什么是共情,在维基百科搜索“共情”,给重新定向到了“同理心”词条;那什么是共情呢?同理心(英语:empathy)或称做同感心共情,是一种将自己置于他人的位置、并能够理解或感受他人在其框架内所经历的事物的能力,对同理心的使用又称“将心比心”或“感同身受”。同理心指能够站在对方立场设身处地思考、于人际交往过程中能够体会他人的情绪想法、理解他人的立场感受,并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它主要表现包括了情绪自控、换位思考、倾听能力以及表达尊重等与情商相关的方面。对于所有和人相关的事情,同理心都至为重要,在日常社交、医病关系、公共政策制定、司法正义的实践等各方面,对他人展现同理心,尤其是对当事人主观感受展现出充分的同理心这点,都是至为重要且不可忽略的;而一个人是否展现充分的同理心,应当由被同理者决定。

共情(同理心)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特征插图

同理心与同情心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相同:同理心和同情心的区别在于,同理心更多是对他人的情绪、想法、立场、行为等有真正的理解;而同情心则更多是情绪上和他人产生共鸣;但两者之间确实有重叠之处。

同理心(共情)的类型:目前已知的同理心的类型包括有认知同理心、情感同理心和躯体同理心[17]情感同理心认知同理心则是较常被提及的两个主要同理心类型[18],虽然科学尚未就这两种同理心的区别定义达成一致的共识,但基本上接受这两者的区别[19][20]。此外,情感和认知同理心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能在在情感上强烈同理他人的人不一定也善于理解他人的认知观点[21][22]

情感同理心(affective empathy)又称情绪同理心(emotional empathy)[23]是一种能够以适当情感回应他人情感状态的能力[18]。同理情感是一种基于情绪感染的能力[23],并会受到他人的情绪影响而觉醒[24]。情感同理心还可以细分为两个程度[18][25]

  • 同理关注(Empathic concern):指对他人的痛苦展现同理和同情[18][26][27]。对比于个人苦楚,同理的关注是超越自我中心的。
  • 个人苦楚(Personal distress):自我中心的感受到对他人的痛苦、不适与焦虑[18][26][27]。不过个人苦楚是一种同理心的基本形式又或根本不构成同理,还没有成定论的共识[26]。目前的研究发现婴儿能透过展现自己心疼来回应他人的痛苦,而到了2岁时,才开始能够以像是:试图帮助、安慰和分享等其他方式回应[26]

认知同理心(cognitive empathy)是了解他人观点或精神状态的能力[18][28][29]。认知同理心和心智理论这两个术语有时被当作同义词,但由于目前缺乏心智理论与同理心的比较研究,所以尚不清楚两者有什么明确或具体的异同[18]。认知同理心也可以细分为以下尺度[18][25]

  • 观点采择(Perspective-taking):又称为观点取替[30],是指一种自发性采纳他人的心理观点的顷向[18]
  • 幻想(Fantasy):一种基于虚构角色进行设想的顷向[18]
  • 战术/战略同理心(Tactical/strategic empathy):有意图的使用观点采择来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25]

躯体同理心(Somatic empathy)是一种身体反应,可能是基于躯体神经系统中镜像神经元的反应[17]

为什么说同理心(共情)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特征呢,人之所以能理解”意义“、”价值“、”道德“、以及能够讨论这些问题,其实都建立在同理心的基础上。当我们在镜子里看到自己的时候,其前提就是我们必须首先明白镜子里有个“人”,随后才是这个人是“我”。如果我们首先不能识别一个社会概念(人),我们就无法识别一个个体概念(我)。所以识别个体概念的前提,就是“我”有同理心,懂得别人和我都是“人”。所以,“自我”并不是一个内化概念,并不是一个本能概念,而是一个能够理解他人,才能成立的概念。如果我们希望自己有着健全的人格,有着稳定的道德理念,懂得与人协作,并且可以去有意识的理解乃至研究“客观”(第三人称)的外在世界,我们就必须拥有同理心。在反社会人格中,我们经常发现同理心的薄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罪犯不是“邪恶”,而是缺乏健全的自我和有意识的对自身的“省察”。他们很容易把“他者”看成与自己完全不同的“东西”,以至于对他人的伤害在他们看来,与肢解一块石头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顺便举一些没有同理心的反面例子:

1、各种屠杀,最典型的就是纳粹大屠杀(德语:Holocaust希伯来语השואה‎,Shoah意第绪语חורבן‎,Hurban)又称犹太人大屠杀,指的是纳粹德国及其协作国对近600万犹太人进行的种族灭绝行动[2]。当时欧洲共有近900万犹太人,其中近三分之二被害[3],包括近150万儿童[4]。一些学者称大屠杀亦当涵盖近500万非犹太遇难者,由此总受害人数将达到近1,100万人。屠杀发生于纳粹德国、德占欧洲地区及纳粹德国盟国所控区域[5]。在这件事情上,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那些国际义人们,在当时的中华民国的国际义人就是乌克兰华工潘均顺,及驻维也纳外交官何凤山

2、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获得者的团体或个人:旧译违反人道罪[3],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而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人体试验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这种事情通常出现在独裁体制中。典型的反人类罪例子:

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自2002年以来,共有8名国家元首被判“危害人类罪”,分别如下:

3、还有特定时代的普通的民众也有成为反面例子的,如 纳粹大屠杀时期知道了事实获得了好处无动于衷的德国民众。各种的独裁时期看到成规模被迫害事实还在唱赞歌的团体或个人。看到了社会的不公,被体制化了的大多数人等等(什么是体制化看这里:“从电影肖申克的救赎聊聊体制化”)。

作者 潘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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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共情(同理心)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特征” 有 1 条评论
  1. 人,最大的特点是有共情,悲伤她(他)的悲伤,同情她(他)同情,怜悯她(他)的怜悯,喜欢她(他)的喜欢!
    ​这不仅仅是相爱中的人能感受到的,也不仅仅是亲人间能感受到的,也不仅仅是所认识的人之间的感受。
    ​共情,它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石,能为不平发声,能为冤屈伸张,能为不幸难过,能为弱小撑力,能为不公抗争。
    ​无共情,人界与动物界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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